对于那些肿瘤部位深在、瘤体较大、单纯手术切除有困难的,另外肿瘤不大但与周围组织浸润粘连明显,或局部有淋巴结而单纯手术不能切除的癌症,均可行手术前的放疗。如头颈部癌、气管癌、肺癌、直肠癌、巨大肾母细胞瘤、软组织肉瘤等,此种治疗是利用放疗前病人肿瘤部位血运好,对肿瘤进行照射提高根治性手术切除率,有提高长期生存率、减少肿瘤复发的作用。
对于手术局部有残存的肿瘤,而且这种肿瘤对放射线有一定的敏感性的癌症病人,均应做术后放射治疗。如:肺癌切除后有残存者,腮腺癌术后(尤其是m—W期),甲状腺癌、肾癌、软组织肉瘤等在手术不彻底时都应行手术后放疗;对根治术后局部复发危险性高的乳腺癌,均应做术后放射治疗。
癌症放射治疗禁忌证为:
(1)晚期癌症病人有明显的恶病质,如消瘦、脱水、营养状况极差,无法进行放疗者可作为绝对禁忌证。
(2)食管癌已穿孔,腔内合并大量积液,肺癌合并大量癌性胸水,肝癌合并大量腹水等均应作为禁忌证。
(3)对放射线不敏感的肿瘤,如软组织肉瘤:纤维肉瘤、平滑肌肉瘤、横纹肌肉瘤、脂肪肉瘤、滑膜肉瘤、成骨肉瘤、神经纤维肉瘤及黑色素瘤等应视为相对的禁忌证。一般不做放疗。
(4)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在经过足量放疗后局部又复发时,因正常组织不能再耐受第二次重复照射,应作为禁忌证。
(5)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已有远处多处转移时也不适宜作放疗。
另外,除肿瘤因素,还有其它严重疾病,如急性感染、尽力衰竭等应在控制病症后再做放疗;有心脏病而肿瘤又位于心脏附近(例如肺癌);有肺功能严重代偿不全的肺癌病人;有明显肝功能障碍的肝癌病均不宜进行放疗;末梢血中白细胞低于4×106/升或血小板低于80×106/升时,均不宜进行放疗,待血象恢复正常后可再考虑放疗。
来源:中国癌症治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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