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办法》罗列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主要表现。其中,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8种情形: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办法》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区、市)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方便举报人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或者国家医疗保障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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