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月5日发出通知,再次强调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曾在2004年就做出规定,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
《通知》规定,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进的未获得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使用。凡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自行炮制生产,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
《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将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查处。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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