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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应该由谁来承担?
www.yongyao.net  2006-7-24 11:50:12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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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社区卫生改革试点目前正在一些地方开展,很多医药企业也在密切关注,随时准备参与其中。但是,社区医药市场这块蛋糕并不容易吃到口。这不,参与了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竞标的北京市三家药品批发配送企业正在郁闷着——竭尽全力去争取了,但最终还是“出师不利”。而东城区卫生局下属的卫泰安药品供应部则以让利10%的价格优势一举中标,夺得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配送权。

 

  ■娘家人竞得配送权——药企有话要说

 

  今年2月下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春正在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上说,将选择一些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推行药品销售“零差率”试点,以实际进价供应患者,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进行药品“零差率”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集中配送,药事成本统一核算,计入机构运行成本。

 

  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试点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开始的。据悉,按照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用药必须是医保用药,全部实行单独统一配送。社区药品价格实行“三公开”,即进价公开、加价公开、销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降低虚高药价。而对于参与社区药品配送竞标的企业,必须达到如下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企业资质;二是通过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三是具有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企业资格;四是配送企业无不良诚信记录;五是统一配送的品种在24小时内直接送到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北京医药股份等4家东城区内规模较大的药品批发配送企业,按照要求进行了精心准备,并满怀信心地参加了社区药品配送竞标。然而,笑到最后的却是东城区卫生局所属的卫泰安药品供应部。

 

  对此,北京市最大的药品批发配送企业之一北京医药股份表示,对于这次社区药品配送竞标,公司上到领导下到各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并按要求做了认真细致的准备,但遗憾的是,最后却因价格问题没能中标。显然,北京医药股份对于社区药品的配送价格还是心里有话的。

 

  而另一竞标企业——永安药品配送中心的负责人则直言不讳:“制药企业给我们的毛利只有5%,为了能中标,我们豁出去不赚钱,把这5%的毛利都让出来了,可还是没能中标。卫泰安让利高达10%,我们做不到。”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让利是建立在赢利的基础上,没有盈利根本谈不上让利,企业要发展,追求效益没有错误。王府井医药批发配送公司如是说。

 

  ■药品配送不加价——能持否?

 

  对此,百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威等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首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应该由有实力的药品批发配送企业来承担,其次,社区药品配送要考虑企业的成本。因为,即使企业在没有任何药品销售的情况下,同样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费用,包括药品在运输周转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必须费用;药品在储藏保管过程中的效期管理、自然损耗、能源消耗以及人员工资等。所以,让企业在药品配送过程中不加价是难以实现的。

 

  其实,实现社区药品销售“零差率”的关键在于医疗机构而不应是药品批发配送企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朱长浩说,目前,处在买方强势地位的医疗机构,对企业销售药品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即高于60扣免谈(60扣是基础)。一般情况下医院进药都在50扣。试想,医院以一半的价格购进药品,本身就节省了50%,如果再按国家有关规定顺加15%,可想而知,医院获利到底有多少。有些医院人士曾私下表示,医院收入至少有50%来自药品,规模较小的医院更是远远高于这个比例。由此可见,理应向消费者让利的是医疗机构。

 

  目前在国家对医疗机构的其他补偿措施没有出台前,按照有关规定,药品集中招标价后的价格和国家定价之间差价的40%留给医院,60%让利给消费者。“其实这一规定在执行中被打了很大折扣”。曹威等业内专家说,医疗机构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并没有完全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但却出现了新的不公平,即医疗机构的买方市场垄断。卫泰安为什么能让利达10%?颇有实力的药品配送企业为啥做不到?因为卫泰安是卫生系统的企业,它的让利可以“堤外损失堤内补”。

 

  “当前有两件事难以解决。”朱长浩无奈地说:“一是医疗机构的买方强势地位。现实的突出问题是药品市场销售以什么为标准?是以医疗机构为标准,还是以价格为标准?问题是明摆着的。去年全国药品招标采购达1108亿元,占医疗机构用药总量的88.9%以上,初步测算医疗机构获利496亿元;而去年全国制药工业的利润总额为367亿元;医药商业实现利润仅为12亿元;二是“以药养医”的体制。受利益驱动,医疗机构并不以质进药。”朱长浩说,“卫生系统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医药商业的作用,这种现象在全国都有。”      (2006.07.24)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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