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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省已出台药械领域中的第一部立法———《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2月1日开始在省内所有医疗机构中施行。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一些偏远农村的医疗机构还存在着使用过期药的问题。此次立法,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的有效期监控制度,定期开展过期药品清查工作,对有效期已满的药品立即停止使用。违反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最高给予1000元罚款。
《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依据医师处方给患者调配药品。不得以义诊、义卖、咨询服务、试用、展销等方式变相经营药品。也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将失效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转手出售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为了鼓励医疗系统对农村贫困地区对口支援帮扶工作的开展,医疗机构可以将检验未失效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无偿赠与或者按国家规定,转让给其他医疗机构使用。
据悉,我省还将建立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制度,把有药械使用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记录在案,纳入医疗机构信用微机管理系统。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2006-12-4)
来源:辽宁日报/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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