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为了加强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供应,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近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发布《军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全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本战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办法》规定了承担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任务的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必须经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验收合格、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方可承担军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任务。总后勤部卫生部应当将批准承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任务的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名单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将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名单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将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时向总后勤部卫生部通报。
《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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