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到今年7月,我市将全面建立起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乡上百万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
四类群众可获医疗救助
市政府要求,到今年7月,我市要全面建立起城乡统筹、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包括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按照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四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日常医疗救助事前进行
据了解,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残人员、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由区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
《意见》特别要求,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后,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看病需到指定医疗机构
“困难群众看病,需要到指定机构。”据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区县级医院承担。但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最终由各区县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