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兴奋剂生产、经营、进出口环节的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反兴奋剂职责。《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保护运动员和公众的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加大对兴奋剂的管理力度,并为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举办提供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事宜做出明确。
《通知》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加强对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的监管;依法做好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工作,强化市场监管;严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审批;加强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通知》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着重组织对奥运赛事举办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严禁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配合做好相应的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2008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营造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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