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日前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对于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开设“店中店”,出租(出借)柜台的,一律从重处罚。
据记者了解,目前,一些地方的零售药店开设“店中店”,把自己的柜台租给所谓的“药品厂家”或“药品销售人员”;有的药品经营企业聘用所谓的“销售代表”,怀揣着从企业租来或借来的证照,打着企业的旗号,干着自己的买卖,而医药企业唯一要做的就是给那些人提供证照、发票,为他们提供纳税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租金或手续费等费用;甚至有的药品经营企业不经营一粒药,仅靠出租(出借)证照和代开发票等牟利。
针对这些问题,河南省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的药品安全状况,各地各部门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
来源:新华网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