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药店:药品、化妆品北朝鲜不能混售
www.yongyao.net  2007-7-23 9:50:03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日前有消息称,今年下半年起,“健字号”、“消字号”、“妆字号”等产品将不能与药品混放一起销售。有关部门认为,化妆品与药品混售,在某种程度上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卫生部化妆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疾控中心杜达安指出,中国的化妆品定义中没有“药妆”概念,药品与化妆品必须严格区分。

 

药店销售的化妆品,被不少消费者及品牌称为“药妆”。据悉,“药妆”概念源自欧美,是指介于药品和美容品之间的产品,如去青春痘系列、含氟化物牙膏、去头屑洗发水、有助睡眠的芳香油等。但有专家指出,中国的化妆品定义中并无“药妆”的说法。

 

据了解,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在药妆店购买化妆品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化妆品的销售量甚至占药妆店总销售额的40~60%。据有关数据,日本的药妆店已拥有1.6万家,其中药品类销售所占的比例不足1/3;美国每年的药妆销售额达10亿多美元,约有3000多万人在使用药妆类脸部保养品。

 

在国内,随着药店销售化妆品这一销售模式的发展,一些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被某些商家打出了“药妆”的名号。专家特别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疾控中心杜达安指出,中国并不存在药妆的提法,目前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规范中,对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统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而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一些进口化妆品在国外或许被称作药妆,但在中国要么是药品,要么是化妆品,两者是不能混合的,否则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来源:(信息时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