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药店今后将在标识上进一步规范,非药品专售区域要求有明显标志,非正式销售人员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同时,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药店不得出租转让柜台
据了解,以前某些药品供应商会以开辟专门区域、专门柜台等形式在零售药店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部分假劣药品进入药品零售企业。
为了杜绝此类问题,南昌市药监部门日前出台有关政策“封杀”药品零售企业的这一行为。严禁南昌市的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此外还规定,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药品与非药品必须分柜
南昌市药监部门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针对南昌市药监部门的这一规定,当天下午,记者走访了南昌市部分药店发现,有的药店能将非药品区域根据销售品种类型予以区分,如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的药店却将药品和保健品等其他非药品集中在一个区域销售,并且没有明显标识以供区分。
药店不得滥发宣传页
此外,南昌市药监部门规定,南昌市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画(页);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药监部门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南昌市药监部门称,新规实施后,他们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