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青海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提前进入报销
www.yongyao.net  2007-8-29 13:14:46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提前进入报销阶段,参保居民携带相关手续(收据、出院证等)可以报销医疗费用了。

  城镇居民医保以住院补偿医疗费用为主,适当补偿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最高补偿限额)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定点医疗制度。

  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80元;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市、省级医疗机构逐级增加,补偿比例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市、省级医疗机构逐级递减。 

  起付线确定为省级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450元、市级医疗机构3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一级医疗机构)250元;补偿比确定为省级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40%、市级医疗机构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一级医疗机构)6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3万元。 

  据了解,目前已经开展医药费报销工作的县,以缴纳参保金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为准,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参保居民还需向所辖区的区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随着统筹基金的建立和居民医保网络的建成,今后参保人员住院、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方式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统筹区域以外的住院、门诊医药费用,参保人员需个人垫付结算。 

来源:搜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