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困难职工有利好消息
南昌市近日下发《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对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补助等方面作出规定。
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从本月开始缴费,参保人从下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国企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细则》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为:一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二是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未参保人员按支出水平补助
从今年起,对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财政按参保地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公布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金额。
本月起,对国有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财政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效益好转医保费由企业承担
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审核,不再属于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的范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连续停产1年以上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
医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江南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