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当天,在卫生部首次公布的5起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中,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被曝光其中。
卫生局长受贿近十万
卫生部关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的通报是这样描述的:在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利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区卫生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办公楼装修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收受回扣9.83万元,贪污公款1.23万元。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1月2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就余某某贪污、受贿案做出判决之后,余某某表示不服,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
据介绍,2005年7月19日,时任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局长的余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今年1月2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某犯受贿、贪污罪一案,并作出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海州区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20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计114800元。2002年6月至2004年2月间,余某某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3次侵吞公款12304.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148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赵某共同侵吞公款12304.7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余某某在归案后能够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较重犯罪事实,案发后又退回了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今年1月26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已退回的435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赃款83604.75元。
一审宣判后,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两项理由,其一,一审认定受贿部分中,受贿张某4000元、赵某2000元、常某3000元属于礼尚往来;受贿张某5000元不是事实;受贿张某10000元是借款;受贿张某16500元是利息;受贿吴某3000元、薄某2000元,没有为他们谋利;受贿侍某3000元有退款的主观意图。其二,一审认定贪污部分,贪污购空调的费用4280元、贪污住房装修费用3024.75元,明显不公,是自己承包经营,有权处理账务;贪污5000元是借款。
受贿局长被判9年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同;其犯受贿的事实,除了原审法院认定其向张某索贿的16500元之外,其余的均相同。
法院认为,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983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赵某共同侵吞公款12304.7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余某某归案后,能够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回了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余某某犯受贿罪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或酌情应予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认定合法。但所认定的索取张某人民币16500的犯罪事实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与贪污罪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继续追缴其余赃款67104.75元。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