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贩子和药厂的关系,似乎“云遮雾罩”,但并非难以辨清。哈医药集团一位负责人信誓旦旦地对记者说:“哈医药没有在各地搞药品、保健品推销企业,所有的打着哈医药的名义成立的企业都是非法的。”可是,《市场报》记者刚刚向哈医药的这位负责人询问那些“非法卖药企业”的事情,不到3分钟,远在千里之外的“非法卖药企业”竟然就知道了这件事。记者感到不解,“药托”打着药厂的旗号,在各地成立“分公司”、“中心”,卖药厂的产品,药厂却否认他们之间的关系,那么“药托”所卖的药品是怎么来的?药厂为什么对金字招牌被“冒用”采取了默许态度?“药托”与药厂的声气相通的“紧密联系”是如何建立的?药厂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
《市场报》记者注意到,一些药厂为了配合“药托”、“医托”的大规模卖药活动,竟然制造了针对百人以上群体的“会议营销专用大包装”的药品,把它们赫然列于产品目录之中。譬如,哈医药就专门生产了“会议营销专用大包装”产品。
走出医院、药店,进入中老年人群的“现场卖药”活动,逃离了国家对医药市场的监管,破坏了医药市场秩序,已经危及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一些地方政府纷纷下达了对“现场卖药”活动的“封杀令”。最近,吉林省十届人大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这个条例明文禁止医药企业超范围经营,禁止医药企业在未经核准场所储存和销售药品,禁止医药企业及其设立的机构利用药品交易会、展销会、推介会、讲座现场等未经批准的经营场所销售药品的行为;违者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保健品是一种关系到公众健康的特殊产品,目前,国家一些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制药企业在未经核准的场所直接面对中老年人群,采用“现场卖药”等方式推销药品、保健品的市场行为,还缺少相应的针对性较强的制裁措施,一些处罚措施力度相当软弱,还不足以有效惩治违法乱纪者。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药品市场立法规范进度,以适应医药市场监管的需要。
来源:市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