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在刚刚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化妆品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并且化妆品要标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全成分表。
新规定明确指出,化妆品标识中的名称,要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中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化妆品标识也不能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更不能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和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标识的标注形式也不能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来源:北京商报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