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农民受益水平,以推进新农合医疗制度建设。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一次体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
《指导意见》强调,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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