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扬州市再限上千种药品零售价
www.yongyao.net  2007-9-29 14:05:30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9月27日,扬州市物价局下发通知,公布了1315个品规药品新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新价格将从11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千余品规药品中,绝大部分药品都进行了降价,只有少数药品因为生产成本的增加没有降价。物价部门表示,此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与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有差异的,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常用药限价让市民得实惠

27日,这千余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出炉。记者从物价局了解到,以备案、浏览等方式集中采购的药品,将按已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列入这次调价通知的药品包含许多日常用药,除了安神补脑液外,还有风宁、妇科千金片、妇炎舒、阿司匹林、冠心丹参滴丸、小儿感冒颗粒、小柴胡颗粒、双黄连合剂等常用药。自从今年上半年连续进行药品调价以来,此次降价的范围最广,让市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非营利性医院零售加价不超过15%

据了解,今年未公布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以备案、浏览等方式集中采购的,由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已自定价格的,必须在今年10月20日前报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按物价局批复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逾期作擅自定价处理。

对列入医保目录但未实行集中采购的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高于国家和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制定的零售价要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要在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根据购销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

据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今后国家和省因生产成本增加发文提高药品价格、原中标价难以执行的一级药品供应商(生产企业)调降供应价的,由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物价局表示将对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将及时采取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扬州时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