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山东省消费者买到假劣药品先行退付购药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消费者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符合本《办法》范围的假劣药品,可向购药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由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按购买时的原价,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
《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可予以先行退付:国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经药品检验机构鉴定为同品种、同批号的假劣药品。
《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要求先行退付的,应在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举报的药品监管部门经鉴定确认,属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销售假劣药品的,应立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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