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在莞召开,《办法》特别强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除此以外,《办法》还规定,药店要对销售出的药品承担责任。如果市民吃药吃出问题,除了告生产商外,还可告药店。
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不少药店也趁机在网上出售处方药,从而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对此,专家提醒市民,由于网上购药不是面对面交易,买处方药存在巨大的风险。
据了解,《办法》第二十一条特别强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另外,在新《办法》总则第三条规定,药品经营机构应对其经营的药品负责任。并指出,由于顾客在购买药品过程中,已与药店形成了契约关系,因此,如果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顾客服用后受到伤害,顾客完全可凭《办法》将药店告上法庭。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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