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浙江在全国率先对22种药品试行“差价让利”销售
www.yongyao.net  2007-10-22 9:32:24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的消息,浙江在全国率先对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试行“差价让利”,进一步降低这22种药品的销售价格,该办法已从10月12日起执行。

从2006年开始,全国在较大范围内对药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作价办法也作了相应调整。浙江省结合实际,降低患者药品费用和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对浙江省现行药价政策按照“总体执行原定政策、部分进行试点调整”的原则,分类确定药品作价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对国家明确规定暂停招标采购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试行“差价让利”的作价办法,即:医疗机构销售价格=原销售价格-(原采购价-新采购价)*K,其中K为让利系数,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差价让利”的作价办法仅适用于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5]256号文公布的头孢呋辛等22种通用名品种及其剂型。

据了解,因为去年已经对大部分药品进行了价格调整,执行该办法后,这22种药品通用名品种及其剂型的销售价格下降幅度可能不会很明显,但其中一些日常用药还是能够让消费者享受到实惠。

对于常用廉价药品,该办法规定试行浙江全省医疗机构统一销售价格政策,由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全省现行实际采购状况,放宽医疗机构差价率,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医疗机构销售价格。

此外,对近两年已统一调整最高零售价,并实行15%差价率的药品,浙江省物价局要求严格执行最高15%差价率、最高加价额45元的规定;列入国家特殊管理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含麻黄素类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国药准字B)、原料药及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而除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临床使用普通药品,则继续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3]416号文规定的“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办法。

来源:新华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