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我国少数民族和汉族一样,都拥有自己丰富的科学的民族传统医药,为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工作。《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于1984年、1995年、2006年联合召开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但由于民族医药科技基础差、起步迟,目前民族医药仍处在十分落后的状态,且存在退化或失传的状况,与现代医学和中医药学的发展差距越来越大。远远不能适应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医药的需求。在现代医药卫生发展过程中,保护和发展民族医药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民族医药进入医疗保障体系主渠道,真正成为国家公共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大量亟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民族地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民族医药是缓解民族地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在我院的牵头下,以“团结各民族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工作者,积极挖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不断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宗旨,筹备成立了中国民族医药协会。
协会成立后准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整理我国少数民族特色诊疗技术;总结我国少数民族有一技之长专家的秘方、验方;开展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和诊疗标准的制定;继承保护民族医药传统文化;研究民族医药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争取社会资金扶持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可以协助我国相关政府更好地开展民族医药工作,从而起到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2005年5月12日,我们已向主管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的国家民委提出申请,提交了全部申请筹备成立协会的材料。经国家民委研究,作为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商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2007年3月12日,民政部批复同意筹备成立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民函(2007)77号}。
按照民政部“申请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程序”, 2007年9月4日,在西藏大厦组织召开了“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一致通过了协会章程与组织执行机构等事宜。按协会的章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和成立了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并成立了常务理事会;最后由常务理事会选出陈虹同志担任协会会长,陈虹会长提名选举出黄福开同志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以及艾措千等副会长30名(名单见附件)。2007年9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湖北厅举行了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成立大会。
来源: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