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起草了《派驻药品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并征求意见。
该办法规定,派驻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辖区内选派。派驻监督员应当具有药学、医学、企业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及相关知识,具有药品监督管理或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派驻监督员的选派、培训及日常管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办法要求派驻监督员不得接受所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干预所派驻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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