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内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其中对于中药饮片,实际加价率一律不超过25%。记者昨日从佛山市物价局获悉了以上规定。
据悉,日前佛山市物价局向市属各医疗机构发布了《关于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作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如何作价,以及规定加价率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取消现行药品作价方法
《通知》明确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取消现行招标药品差别差率作价办法,对所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实行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的规定。其中,对于中药饮片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超过25%。
佛山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适用于佛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的规定。因此,15%是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最高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不得突破。
佛山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打了一个比方,“例如对其中最小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格500元的所有药品,医疗机构的最高加价额为75元。”
名词解释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实际价格。
药品最小零售包装:是指药品出厂的最小包装,而不是医疗机构拆零卖给患者的包装。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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