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医疗保险九种慢性病的检诊认定工作将从2007年11月5日开始,至2007年11月30日结束。
参检人员含个体参保者
参加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个体参保人员,以上范围参保人员如病情符合九种慢性病补助认定标准,可参加检诊。
九种慢性病包括糖尿病等
高血压(重度)、糖尿病(有并发症)、陈旧性心肌梗塞、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活动期)、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
检诊医院指定四所
本次检诊指定四所检诊医院,分别为: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二部(地址:甘井子区华东路60号)、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原铁路医院)。医保中心将按参检人员现居住街道指定医院。
检诊时间、地点及需要材料
各检诊医院每天检诊时间为8时~15时。参检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保险证及检诊相关的既往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化验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按通知中确定的所在街道的检诊时间,自行到指定检诊医院参加检诊认定。参检人须严格按公布的时间及指定医院参加检诊认定,无需空腹。
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患者仍按原管理办法分别在市第六人民医院和市结核病医院检查、治疗、备案。
所有慢性病患者在参加检诊时,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联系电话、所在街道、社区。以便于检诊结果的公布及补助的发放。
瘫痪在床患者可由家属持医疗保险卡、保险证及既往市级医院出院小结及住院时慢性病相关的检查、化验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到医院申请家诊。
异地居住的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也必须回市内参加统一检诊。
复检比例为30%
市医保中心将在初检诊结束后,按30%比例对初检合格人员进行复检。同时组织被举报、被质疑的人员进行复检。需参加复检人员,如拒绝参加复检将无法取得补助资格。
以前年度检诊合格慢性病人员本次不安排重新复检。
来源:大连晚报
- 2009.07.22
- 2008.03.28
- 2006.07.10
- 200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