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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伤者在医院变植物人 肇事方与医院激辩
www.yongyao.net  2007-12-24 16:38:31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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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本是肇事方与受害方两方的事,可没想医院也被扯了进来———象州的一起交通事故,受伤者住院期间由“神志清醒”一下变成了植物人,这起交通事故的索赔问题变得复杂起来。纠纷历经两年,虽然已有法院终审判决,却仍未消停。

车祸引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2005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象州县覃女士请当地司机陈某跑运输,结果发生了车祸,将50多岁的妇女廖某碰倒。后经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

廖受伤后被送进医院,被诊断为:左足严重皮肤撕脱伤,左足第4、5趾骨骨折,左足软组织损伤和颅脑外伤。医生让她住院治疗。当日下午2时30分,廖输完先锋霉素Ⅵ药液后出现不适。医生为其检查发现,她全身出现片状红丘疹。医生意识到这是先锋霉素Ⅵ过敏的反应,当即对其进行治疗。然而,才过10分钟,廖竟心跳、呼吸停止,四肢僵直。医院为此展开了紧急抢救,到次日,廖某才恢复自主呼吸,却变成了植物人。

10月6日,廖某被转至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12月12日,转至柳州医专一附院治疗。2006年3月20日,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因“损伤脑胪,构成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

车主是否应替医院埋单

2006年3月21日,廖的家人将车主覃某起诉至象州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伤残补偿、出院后的护理费等共计23.487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覃某要求对廖某致伤原因等进行重新鉴定。5月31日,经法院委托,广西九鼎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结论:造成廖某呈植物人状态的直接原因系药物(先锋霉素Ⅵ)过敏性休克。覃据此向法院申请,追加象州县人民医院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象州县人民医院被追加到庭后,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医疗事故鉴定。当年10月26日,来宾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象州县法院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覃赔偿廖某医疗费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等共17.6629万元。

二审判了,纠纷还没结束

覃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年12月18日,上诉到来宾市中级法院。

来宾市中级法院认为,廖某受伤住院的直接原因,是覃所雇的司机驾车碰刮所致,作为雇主,覃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据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及来宾市医学会的鉴定,造成廖某植物人状态的直接原因系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这应是患者自身个体差异造成,亦有象州县人民医院的差错所致。法庭调查发现,该医院在抢救廖某的过程中,其病历记录的临时医嘱里有涂改现象,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07年7月27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覃某赔偿廖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50%即8万余元,象州县人民医院赔偿40%即7万多元,余下由廖某自己负担。

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覃某与象州县人民医院均不服。覃认为,医院有涂改病历的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为无效,而司法鉴定已证实廖某呈植物人状态系药物过敏休克所致,在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廖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还有其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她认为,廖某呈植物人状态,应由象州县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而象州县人民医院则称,“涂改病案”是笔误,不是恶意的,病案记录属于原始记录,无法保证没有笔误。作为笔误校正,并没有影响医学会对责任的认定,而且事实上,来宾市医学会的鉴定还是顺利出来了。医师的笔误与廖某的受损害结果显然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也不该承担40%的责任。

覃某及象州县人民医院为此均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申请,目前,他们都在等待着结果。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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