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沪基本医保将覆盖所有居民 3基本制度形成
www.yongyao.net  2007-12-21 9:43:55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市政府昨天召开专题会议作了部署。这标志着本市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试行办法》明确,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承担,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据介绍,居民医保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二是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三是增强政府责任。在坚持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参保居民按人头给予普惠性补贴;对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体现对困难人群的更多照顾。四是注重政策衔接。将已出台的高龄老人、老年遗属、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通过归并和整合,纳入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政策,简化操作。同时,妥善解决职工家属劳保不落实的社会矛盾,实现由单位管理转向社会统筹管理。

相关部门已做好办理居民医保的准备工作。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或登录市医保局网站www.shyb.gov.cn查询。副市长周太彤出席会议。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保。

■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筹集

■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60—7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18—6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对“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居民医保待遇确定

《试行办法》明确,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70周岁以上的,住院报销70%,门急诊报销50%;

■60—70周岁的,住院报销60%,门急诊报销50%;

■18—60周岁的,住院报销50%,门急诊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销50%;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

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原“家属劳保”医疗待遇。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