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8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明确指出,2008年上海将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将形成城镇职工医保、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三大制度对全体城乡居民的全覆盖,让全体百姓真正“病有所医”。
根据办法,三类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险。一为上海市户籍18周岁以上人员。二为上海市户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为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城镇户籍人员配偶中无医保人员,引进人才配偶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无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家庭病床、住院医疗费用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给付,门急诊将自付5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只需自付40%。
据了解,目前上海各类医疗保障参保纳保人群约1300万人,占户籍人口的95%以上。但是,仍然有少数城镇居民尚未被基本医保制度覆盖,发生高额医疗费时往往使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办法的推出,将给许多群体带来福音。例如过去上海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只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保待遇,今后在门急诊中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大大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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