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前出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从今年4月1日起将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化,建立统筹城乡、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苏州市将职工医疗保险列为强制性社会保险,要求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也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政策。
据了解,苏州市内的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老年居民、重症残疾人、精减退职人员、征地保养人员、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居民个人只需缴纳保险金额的40%,其余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
苏州市内就读的中小学生、大学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参加学生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少儿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此外,苏州市还全面建立起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凡是经民政部门、总工会、残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城乡困难人群,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等,均由财政全额补助参加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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