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及时了解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抑制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无序上涨,山东将建立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制度。
按照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凡在山东省销售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应到山东省物价局进行价格登记,由药价登记办公室出具价格登记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价格登记证明方可在山东省销售药品。
为保持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稳定,山东省规定,根据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情况,年内销售价格提价次数超过两次或一次提价幅度超过50%的品种,不予重新登记,必要时可依法实施行政手段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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