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结论,法院认定医院对一个经过不孕症治疗才得到的新生儿夭折负主要责任。
向晖、彭某夫妇婚后多年不育。经医生提醒,女方做输卵管疏通。2006年4月,33岁的彭某确诊怀孕。
2007年1月20日凌晨,彭某出现临产状况,全家人赶忙把她送到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到1月22日清晨4时,彭某被推进了产房。胎心监测记录显示,胎儿数度出现明显的缺氧症状。然而,异常情况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干预。下午1时50分,婴儿娩出,却没有发出一声哭泣,在产房急救后迅速被转入儿科抢救。23日下午,婴儿在出生32个小时后死亡。
去年2月,向晖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医学鉴定认为此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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