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刑警头疼去医院看病,手术后却成了“颅骨缺损”的植物人。为此,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索赔55万余元。昨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被告所持病历多处不一致
2003年12月14日,53岁的公安未央分局刑警张福生因头疼头晕,被送进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军工三院)查体治疗。16日,该院为确诊为脑出血的病人做了神经外科手术。“手术后,患者就成了植物人。”张福生的妻子史秋英说,在协商未果后,2007年6月,张家将医院告到了莲湖区法院。
昨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宣读起诉书时,史秋英和代理律师赵彦松临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医药费、住院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22801.2元,此外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被告辩称,院方的手术是严格按照医疗规程进行的,不存在过失,患者出现的植物人状况与医院曾实施的医疗行为无关。
被告出示的张福生住院病历档案厚达209页。然而,原被告所持两份病历中却有多处不一致,原告律师据此认为,医院不只是延误治疗,还有增加内容、涂改病历的行为。对此,医院辩称原告的病历复印件不全,并非医疗档案的全部,而且家属拿到病历的时间与院方形成医疗档案的时间也不相同。
该案将择日再审
对于原告提出的费用结算时间方面的质疑,被告方称还需要进一步查证,法庭上不好回答。
举证中,有数分钟时间里,史秋英一直在痛哭。因为就在今年2月18日,西安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张福生目前为“颅骨缺损”、“植物生存状态”……
就在双方质证即将结束时,审判长宣读了一份西安市中院的回函,内容大致是:2007年7月莲湖法院接到了被告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并报请中院鉴定。今年1月,西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向中院作出了不受理通知,理由是张福生住院期间,(被告)主管医师宋某未取得执业证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进行鉴定。
由于质证时间较长,近3个小时审理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审。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