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一次意外事件中受伤,某医院诊断为左脚挫伤,并给他做了手术。但在复查时,该医院又说是左脚肌腱断裂,进行了二次手术。经受了两次手术痛苦的小刘认为医院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第一次误诊,他起诉到法院,请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刘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8月25日,他因左足背意外受伤,到某医院治疗。该院急诊大夫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挫裂伤,并以此进行了“开放损伤清创术”,将伤口缝合。
但是,小刘按医嘱修养后,仍感到左足活动受限,康复较慢。2007年10月25日,他又来这家医院复诊,被诊断为左胫前肌腱断裂2个月,并住院进行手术,大夫在他的左足背上切开三个切口,将断裂了2个月肌腱缝接。
小刘认为,由于医院第一次误诊,没有发现肌腱断裂并及时治疗,使他的左小腿肌肉萎缩,左足活动受限,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
小刘还称,医院在治疗中极度不负责,表现在“左右不分”。在他右足无任何损伤的情况下,竟然在第一次的诊断书中写成“右足背软组织挫伤”,在11月27日复诊记录中又写成“右胫前肌断裂术后4周”。小刘认为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因双方协商不成,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按鉴定结果依法赔偿,并支付其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10200元。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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