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我省将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做出具体规定,着力建立长效机制。
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收集违法药品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明确广告发布的具体媒体名称、频道、时段,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
省药监局若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在该局网站进行公告。各市、州局在接到省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的涉药企业,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或同意销售。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予抽检。对违反省局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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