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设区市均纳入医保试点
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拟提高20元 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拟提高5元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国务院新批我省8个设区市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至此,我省全部设区市均列为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新批8个试点城市
据省劳动部门医保处相关人员介绍,2月15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批复我省南昌市、宜春市、吉安市、九江市、萍乡市、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等8个设区市为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这是继2007年我省争取国务院批复上饶市、抚州市、赣州市等3个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城市后,国务院对我省建设城乡医疗保险体系又一次大力支持。此次国务院共批复全国229个城市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拟提高
今年,国家拟提高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拟由去年的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提高为40元,未成年人由去年的每人每年5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由去年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元。
我省每年将获两亿元补助
记者了解到,去年,国务院对我省上饶、抚州、赣州等3个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实施了国家财政补助政策,共拨付3个试点城市一个季度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124万元。
另悉,预计我省所有的设区市列为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后,每年将获得国家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两亿元左右。
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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