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日前,石家庄市新制定的《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今后,石家庄市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分开销售,并设有明显区域标示。
《办法》对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权限作了严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第一质量责任人,对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质量管理、验收等职。企业负责人负责药品经营活动的,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质量管理、验收等职。
来源:医药经济报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