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半年多以来,一些居民反映,到目前,不知道基本医保的用法。对此,相关部门作了回答。
一、门诊
1.参保居民患病后在门诊就医时,持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近到户籍所在地定点社区医疗卫生中心、服务站就诊。
2.参保居民的门诊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只收取参保居民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3.参保居民在外地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二、住院
1.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持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首先就近到户籍所在地定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出具转诊证明,经区社保局批准转院治疗。康复期的病人应及时转到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康复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后,按定点医院规定预交医疗费用,出院时定点医院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只收取个人承担的费用。
3.需转往省外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核同意后转院。
4.参保人员在外地就业或居住,患病住院时,需到居住地的当地政府认定的乡镇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两周内向所在区社保局备案。出院后,居民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出院证和费用票据及清单回所在区社保局按规定报销。
三、急诊
参保人员因急诊可先入院治疗,但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区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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