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海医保进入2008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根据近期修改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准,2008医保年度城保有关待遇标准作部分调整,适当提高城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城保“新人”医保待遇有较大提高。
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本市城保“新人”(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适当提高,城保“新人”门急诊医疗费在个人账户用完后,不再由个人全额自负,而是由个人自负一定金额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医保将按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原《城保办法》规定,城保“新人”在职期间,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需要个人全部自负。根据修改后的《城保办法》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城保“新人”在职期间,门急诊医疗费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由个人自负1500元,超过部分由医保支付50%,“新人”退休后,门诊自负段从1542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200元。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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