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兴奋剂药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至2008年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在专项治理期间,凡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违法生产、末按规定渠道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予以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经营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零售企业,一律予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通告。
2008年4月29日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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