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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审判长判后说法 量刑尺度如何把握
www.yongyao.net  2008-4-30 9:17:24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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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件一审宣判后,审判长张春和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对于判决各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春和解释说,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各被告人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第二,各被告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要件。第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不仅可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也可以在销售、消费过程中发生。类似的案例在其他地区已经审判并公布。因此,五名被告人在主观上均属于业务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据张春和介绍,广州中院对案件定性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专门组织了多名国内知名刑法专家进行了咨询。通常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本案的犯罪后果发生在药品消费环节。他说,相关法条强调的是违反规章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危害后果可以发生在生产、销售、消费等各环节。本案就是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危害后果却发生在消费环节,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刑法规定。

如何把握量刑是本案的一个焦点。对此,张春和首先强调了两点。第一,一般认为,多名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而应按照他们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本案是为方便诉讼而合并审理。第二,朱传华是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在购进原料相对密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仍指示开出检验合格报告,故其刑事责任重于其他被告人。陈桂芬没有履行职责查清购进原料不合格的原因,就按照朱传华的授意出具了虚假的检验合格报告,其刑事责任仅次于朱传华。对钮忠仁、郭兴平、尹家德也是按照其刑事责任大小而在量刑上有所不同。

张春和说,由于五名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刑法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法院按照各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对造成犯罪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及刑事责任轻重,分别判处了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考虑到本案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量刑整体上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以体现刑法对具有业务上谨慎、勤勉义务的人员的严格要求。

案情回放

失职酿造的灾难

“齐二药”案事发经过回顾

2004年底至2005年6月份,供货商王桂平(另案处理)与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达成挂靠协议,由王桂平自行组织货源,自行销售,泰兴化工厂负责出具增值税发票,并收取提成。随后,王桂平伪造了泰兴化工厂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合格证等文件,用以开展业务。

2004年底,钮忠仁通过王桂平寄来的宣传信函,电话联系购买药用丙二醇事宜,王桂平遂将伪造的资质材料寄给了钮忠仁。2005年1月份,王桂平将从江都天林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1吨工业用丙二醇冒充药用丙二醇卖给了齐二药公司。齐二药公司在检验时,发现该批药用丙二醇相对密度超标,陈桂芬遂向朱传华汇报,为赶生产进度,朱传华遂授意陈桂芬等出具虚假的检验合格报告书,该批工业用丙二醇被投入生产。事后,齐二药公司也未收到因使用其公司生产的上述药品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反映。

2005年9月份,钮忠仁再次联系王桂平购买1吨药用丙二醇。随后,王桂平从张家港华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并于2005年9月22日通过雨天物流公司销往齐二药公司。2005年10月10日,齐二药公司对该批“药用丙二醇”检验时,发现依然存在相对密度超标的问题。陈桂芬又向朱传华做了汇报,朱传华仍授意陈桂芬等出具假合格报告。

该批二甘醇在2006年3月份被当作药用丙二醇用于生产了亮菌甲素注射液等药品,该注射液随后被投入市场。2006年3月28日和4月21日,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齐二药公司生产的上述亮菌甲素注射液5955支并全部销售给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2006年4月份,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又先后四次将其中3600支销往广州中山三院用于患者的治疗,致使吴明远等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神经损害等二甘醇中毒症状。2006年5月19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吴明远的尸体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证实吴明远系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吴明远的中毒性肾病及肾衰竭与二甘醇中毒有因果关系。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省内外专家对上述患者病情会诊后认为,患者吴明远等15人出现的急性肾衰竭、神经损害、肾功能损害加重、病情加重或加重器官功能损害等症状与使用涉案亮菌甲素注射液高度相关、有关或有密切关系。从2006年4月19日至2007年7月16日本案被提起公诉时止,患者陈焯芬、周桂全等13人先后死亡。(格  西) 

短  评

责任重于泰山

“齐二药”事件导致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13名患者中毒死亡,造成了严重后果,社会各界对此案高度关注。据了解,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议庭由庭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以确保审判质量,法院对他们提出了准确认定法律事实、对被告人不枉不纵,务必做到定性正确、量刑准确,在判决书制作上也专门提出了务必充分说理的要求。

现在,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使被害人付出了宝贵生命,使社会遭受了巨大损失,也使被告人锒铛入狱。我们在为被害人遭受的损害、被告人的罪行感到揪心惜的同时,也希望本案判决对医药生产、食品加工等所有业务领域具有谨慎、勤勉义务的人员,都能具有警示作用。因为,“责任重于泰山”绝不是一句口号,它就像一把悬在头上的利剑,随时都可能对玩忽职守、心存侥幸者加以惩罚。(格  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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