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药品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省药监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在本省销售。
市民在药品零售店买到问题药难索赔现象也将得到解决。条例中规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让问题药品索赔有据可依。
《条例》还明确,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药品召回制度也首次得到明确。省药监部门介绍,根据新规定,生产企业如果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监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问题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妥善保存药品的同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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