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参保费用的筹资标准,以及财政补助情况昨日揭晓。
泉州市副市长林伯前,在当天的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泉州市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范围包括泉州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包括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人员(简称“成年人”)和城镇居民户籍的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简称“未成年人”)。根据规定,非从业城镇居民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财政补助主要分三种情况: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人员缴纳15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人员缴纳4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50元,参保人员缴纳50元;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参保人员缴纳20元。
据了解,泉州市已有53万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80多万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这两大制度均没有将城镇居民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内。据劳动部门透露,《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出台后,将惠及160万泉州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2008年全省所有的县(市、区)都要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年底,居民参保率要力争达到50%左右。2008年度,一部分泉州城镇居民将可以享受参保,从4月份即可开始申报缴费,并从7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另悉,《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文件将有望于今日下发,届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的待遇、申报程序等具体内容都将揭晓,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