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行为,全力保障奥运赛事(奥帆赛)在该省相关城市的顺利举行。
严格规定企业相关资质
据悉,最近一段时间,该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个别未经批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违法向公众提供国家禁止零售的兴奋剂类、降压类等处方药品的企业。为了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有效规范上述违法行为,该局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互联网药品服务行为的整治力度。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其设立的网站必须依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过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凡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均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违法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关闭网站
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广告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发布的非处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得违法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药品广告(包括:特殊管理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国家批准试生产药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品广告和未经审查批准的非处方药品广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药品交易活动,必须在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3个月后,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企业不得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业务。擅自在网上发布药品信息直接撮合网上交易、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药品信息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关闭网站。
《通知》要求各市局将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活动监管作为药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站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互联网药品服务活动,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