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简称“放疗”,是癌症治疗的主要手段之一,适用范围很广,70%以上的癌症病人需要进行放疗,但并不是所有病人都适合做放疗。癌症进行放疗的适应证主要包括:
(1)适合单纯放疗的肿瘤有早中期鼻咽癌、早中期颌窦癌、早期舌癌、早期喉癌、颈段和中段食管癌、早期宫颈癌、早期霍奇金病和早期前列腺癌等。
(2)适合放疗联合手术的肿瘤有早中期颅内肿瘤、中晚期头颈部肿瘤、早期甲状腺癌、食管下段癌、早中期胃癌、早中期肺癌、恶性胸腺瘤、中期宫颈癌、早中期直肠癌、早中期肛管癌、精原细胞瘤和一些软组织肿瘤等。
(3)适合放疗联合化疗的肿瘤有各期的小细胞肺癌、中晚期霍奇金病、各期恶性淋巴瘤和大部分晚期的恶性肿瘤。
(4)有些腺癌、恶性混合瘤不能首选放疗,如乳腺癌、甲状腺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及腮腺混合瘤等,多以手术治疗为主,有时在术前或术后可配合放疗。
癌症放射治疗禁忌证为:
(1)晚期癌症病人有明显的恶病质,如消瘦、脱水、营养状况极差,无法进行放疗者可作为绝对禁忌证。
(2)食管癌已穿孔,腔内合并大量积液,肺癌合并大量癌性胸水,肝癌合并大量腹水等均应作为禁忌证。
(3)对放射线不敏感的肿瘤,如软组织肉瘤:纤维肉瘤、平滑肌肉瘤、横纹肌肉瘤、脂肪肉瘤、滑膜肉瘤、成骨肉瘤、神经纤维肉瘤及黑色素瘤等应视为相对的禁忌证。一般不做放疗。
(4)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在经过足量放疗后局部又复发时,因正常组织不能再耐受第二次重复照射,应作为禁忌证。
(5)放疗中度敏感的肿瘤已有远处多处转移时也不适宜作放疗。
另外,除肿瘤因素,还有其它严重疾病,如急性感染、尽力衰竭等应在控制病症后再做放疗;有心脏病而肿瘤又位于心脏附近(例如肺癌);有肺功能严重代偿不全的肺癌病人;有明显肝功能障碍的肝癌病均不宜进行放疗;末梢血中白细胞低于4×106/升或血小板低于80×106/升时,均不宜进行放疗,待血象恢复正常后可再考虑放疗。
化疗是治疗肿瘤的主要手段之一,起步较晚,近20年发展迅速,已成为肿瘤治疗中最活跃的领域。之所以如此,是与许多新的抗癌药研制成功有关。许多肿瘤通过系统的化疗就可以治愈,如绒毛膜上皮细胞癌,在50年代几乎90%的病人可获治愈,足见化疗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当然,还不能说化疗可以治愈所有癌症病人,也不能说化疗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使用。化疗的适用症主要包括:1)对化疗第三的恶性肿瘤,如肺的小细胞未分化癌、恶性淋巴瘤、绒癌、睾丸肿瘤等。2)不适合手术治疗,特别是已有远处转移的病人。3)手术或放疗后又出现新的转移灶或手术后局部又有复发的病人。4)作为手术或放疗后的辅助治疗,目的在于消灭可能存在的微小转移灶或手术中的种植灶。
化疗对大多数手术后的病人都是非常必要的。少数情况下也可以不用化疗,主要是指那些非常早期的肿瘤的病人,由于这些病人发现得早,病变很小,转移的机会亦少,往往通过手术切除肿瘤就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而勿需手术后非用化疗不可。虽然说大多数肿瘤病人老师需要在手术后进行化疗或就诊已晚不能手术也需要化疗,但有时因病人自身条件把限,也不能盲目地乱用化疗,因为毕竟化疗是有一定不良反应的。那么,在临床上哪些情况下病人应慎用或不用化疗呢?第一,病人一般情况很差、消瘦、衰竭,估计不能耐受化疗的。此时如勉强给予化疗,可能使患者体质更快地衰竭,从而达不到延长病人生命的目的。第二,病人的重要器官,如心脏、肝脏、肾脏等有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如用化疗可进一步造成损害。第三,病人的骨髓造血功能抑制,表现为白细胞减少,有的还可有红细胞或血小板的减少。总之,在使用化疗前必须对病人进行全面的检查,然后再决定病人可否用化疗,以及用哪种化疗方案更适合。
在对适宜用化疗的病人实验化疗时,一般应采用联合化疗的方法,避免单一用药。癌细胞也存在一个抗药性问题,单一用药比较容易使癌细胞产生耐药性,从而失去疗效。为此,现在的多数化疗方案均是采用多种抗癌药联合应用,其目的在地增加疗效而又减少或推迟耐药性的产生。当然,所谓联合化疗也并非是随意把多种抗癌药拼凑在一起。它是需要经过临床前试验、动物实验、临床经验总结等各方面材料综合设计的,有些经典方案已被大家公认并广泛用于临床,随意更改和否定是不严肃的。
来源:用药安全网(作者: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