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两年来,运行平稳顺利,总体状况良好。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反映出四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二是参保人员就医分布集中在大医院;三是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增大;四是年度住院医疗费15万元以上部分没有解决渠道。4月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5月1日起,对市区现行职工医保政策作适度调整和完善,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那么,调整后的医保政策主要体现了哪些变化呢?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变化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适当调整
新政策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结构进行了调整,缴费基数的规定不变。政策调整前后的缴费比例和结构见下表:
对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上述个人及单位缴费部分均由个人缴纳。
变化二:部分人员医保个账计入比例有提高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的调整涉及退休人员和3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计入基数的规定不变。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参照企业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参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其他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调整如下:
变化三:门诊医疗个人负担适当降低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个人负担降低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降低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标准,45周岁以下从1500元调整到10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从1000元调整到700元,退休人员从500元调整到400元。
二是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额度超过标准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人员类别提高;在三级医院及其他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门诊医疗费进入共负段后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变化四:住院医疗个人负担适当降低
住院医疗待遇调整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降低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并调整医院分类。具体见下表:
二是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三级医院及其他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三是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7万元的,7万元以上部分不管在哪个类别医院住院,大病救助金支付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且取消了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15万元的,可直接进入大病救助金支付渠道。
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变化五: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调整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原6个项目基础上增加血友病治疗项目。
特别提醒
这次政策调整适用市区统筹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上述这些政策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起,相关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将按新政策规定计入,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将按新政策规定结算,特殊病种治疗项目也将调整。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2008年5月份起按新政策规定申报(已参保人员不需要重新申报),6月份起按新政策规定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