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AST-120特性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8〕1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维护我省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对近期监测到的严重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开封大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宁散胶囊(广告中称“AST—120特性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全省范围内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局立即通知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销售上述违法广告药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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