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有变,从7月1日起,参保居民将会得到更多的实惠。
郑州市政府5月26日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决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降低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数额,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个人缴费数额降低
补充规定指出:18周岁以下市区城镇居民,市属、部属、省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90元,个人缴纳数额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降低60%。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
18周岁及以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3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250元降低为150元,降低40%。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相应提高。根据原政策,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是60%、55%、50%,本次调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分别提高到65%、60%、55%。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降低到200元。
■缴费12年最高报10万
郑州市此次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缴费年限越长,享受待遇越高。具体为: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其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只能分别增加2万元。
“原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补充医疗保险的为3.5万元,共计6万元,按照每三年增加1万的原则,如果连续缴费12年,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可达10万元。”郑州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农民工子女可参保
与郑州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其在郑州市区上学的子女在原籍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自愿在郑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到郑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此外,郑州市规定,参保居民个人多缴纳的200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冲抵2009年个人缴费;2009年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退还2008年多缴费用。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