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4月28日的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的汇报。我市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出台。新《办法》将扩大参保范围、提高待遇标准、鼓励连续参保等。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7年3月组织实施以来,目前全市参保人数达28.7万人,征集基金2565.2万元,其中市本级参保5.7万人,去年7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入国家试点城市。为给城镇居民带来更多的利益,今年我市对原来制定的《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修订,从参保范围、待遇标准方面进行调整,同时还将出台鼓励连续参保政策。
新的《办法》将原来“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方可参保,而在劳动年龄段内的未就业人员,则不予参保”的规定,调整为“凡我市城镇户口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取消了原来的‘迁入我市城镇居民落户满两年,方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落户时间限制规定”。
新《办法》还将对原来报销待遇标准进行提高;对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第十七条规定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第十八条规定的年度报销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8万元;各类癌症放化疗、白血病、三期以上的尿毒症、重症肝炎大病患者最高限额可报销10万元。
在新《办法》中,同时还出台鼓励连续参保政策,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次年需连续参保,才能继续享受。新办法对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5年、10年以上人员,报销比例分别再提高3个、5个、10个百分点,连续参保15年且年龄达到7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个人免缴费,最高报销比例为95%。
据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袁明扬介绍,修订后的新《办法》将更加关注民生,确保城镇居民人人都能参保,人人都能看得起病。
来源:都市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