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茂名市日前出台了《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一重大举措的出台,将使茂名市85.5万城镇非就业居民从中受惠。
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茂名市启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不含财政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启动初期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市、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补助25元。其中对县(市),市财政补助11元,县(市)财政补助14元;对区,市财政补助14元,区财政补助11元。
特殊困难居民政府全额补助
凡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负担25%,市财政负担15%,县(市、区)财政负担10%,其余50%由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解决。
年报销医疗费用最高可达4万元
参保人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后再缴费的,视同重新参保,重新参保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首次参保时间计算。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中途变更医疗保障种类的,享受变更后医疗保障种类的医疗待遇,其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失业并停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在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
参保人因病到茂名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为:1、起付标准:参保人每次因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与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相同。一年内需要多次住院的重病、慢性病参保人,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可以降低起付标准,每多住院一次起付标准降低10%,但最多只能降低30%(即起付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原标准的70%);2、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参保人连续缴费年限为2年以内(含2年)的,期间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50%、45%和40%;连续缴费年限超过2年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60%、55%和50%。跨统筹地区就医或转诊至市外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3、最高支付限额:在同一社保年度内,每个参保人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万元,参保人住院时间跨社保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支付待遇。
10类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办法规定,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等个人故意行为导致的;吸毒、斗殴、酗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和船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各种美容、镶牙、非功能性整形、矫形、减肥治疗;预防保健、康复(含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疗养;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接种;男性不育、女性不孕及性功能减退等检查治疗的;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私自到市外医院就医的;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