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行为,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人员开展全市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的专项检查,摸清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网站或在其他门户网站建立子网站、网页的情况,检查中共发现8大问题,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限期关闭网站。
存在问题
该局通过仔细检查,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企业自身建立的网站未取得或超过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布药品信息;在未取得或超过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下建立子网站或网页,发布药品信息,如部分企业在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本市综合门户网站下建立子网站或网页;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如发布的药品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等;企业违法发布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主要表现为发布的药械广告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超过审批的有效期限,或发布的内容超出审查批准范围,或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网站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发生变化,或改变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而未进行变更;企业未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在网站名称中冠以“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但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资格证书编号(或号码);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在网站上进行在线订购、在线邮购、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商务活动。
限期整改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局于近日召集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了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进行了宣传培训,并针对企业目前存在的违规情形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
责令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而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立即关闭相关的网站、子网站或网页,督促企业按上述法规文件要求的条件、程序进行相应资格证书的申请。对已获相应资格证书的企业,责令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资格证书编号(或号码),严格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供信息和交易服务,对未经审核批准发布的药品信息一律予以删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网站(网页)、删除信息的企业,该局将视情形进行处理或按程序上报省局作出处理。
来源:医药经济报